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12日 浏览量:2969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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