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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欠条要货款 人保财险依法抗辩挽损失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5日    浏览量:943    信息来源:    发布人:管理中心

3月2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濮阳商贸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这标志着人保财险濮阳市分公司在濮阳某商贸公司上诉濮阳支公司原经理吴某某购物一案中胜诉,挽回经济损失64070元。

据悉,原告濮阳贸公司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人保财险濮阳支公司原经理吴某某多次从原告处购物,价值64070元。并于2014年10月5日,由吴某某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印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

经查实,人保财险濮阳支公司从没有授权吴某某购买该超市商品,吴某某也从未有汇报该购买商品用于该公司。原告所提供的欠据上被告印章是伪造的,该欠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存在任何关联。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濮阳某商贸公司提交欠条上公章系伪造,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407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该商贸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司委托律师据理力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持有欠条的盖印为伪造公章所盖,欠条是上诉人所为,故上诉人濮阳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吴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濮阳某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濮阳人保财险王铁兴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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