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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2-3-1 发布人:管理中心
 

豫保监发〔201218

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

  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1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

  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关系到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各省级分公司应深刻认识治理销售误导的重大意义,切实承担起治理销售误导的主体责任,把销售误导综合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从完善体制机制入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强化合规执行,全力做好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力争实现客户投保资料信息100%真实完整、客户回访100%规范到位。

  二、采取措施,严格落实相关监管法规

  (一)加强政策学习。各公司应组织全体员工开展治理销售误导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集中学习,同时加强对销售人员、特别是个险营销员、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及电销人员的合规培训,要求销售人员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如实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不得误导宣传,不得代签名、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回访。

  (二)加强内控建设。各公司应对业务流程及相关内部制度进行全面梳理,销售环节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宣传材料、电销话术的管理,防止销售误导;承保环节应加强对投保单的审核,对投保单信息不完整的应不予承保,同时引入笔迹比对制度,防止代签名、代抄风险提示语句;回访环节应引入对被回访人身份识别的流程,防止代回访。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分公司应加强对地市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是定期开展对个险、银保、电销等渠道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有无擅自印制或使用宣传材料、夸大产品收益、混淆保险产品、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违规行为。二是定期开展对承保、回访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有无代签名、代抄风险提示语句、代回访的情况。检查档案应妥善保管,我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统筹安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销售误导治理工作小组,明确相关部门治理销售误导的工作职责,开展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细化工作目标,确保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实施。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自律职能,完善治理销售误导的自律公约,加强专项自律检查,强化违法追究。

  (二)科学制定方案。公司应对照监管规定和本次自查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严谨、科学、操作性强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方案应涵盖销售、承保、回访、投诉等各个环节,不留死角。方案制定完成后应报送我局审查,对方案不细致、措施不具体的,我局将责令公司重新制定。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公司应按照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可采用上下联动、区域交叉的方式,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和内控缺陷应立即整改,同时要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健全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公司要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对于自查走过场、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四、强化责任,加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公司总经理为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协调、监督、检查等,同时对公司发生的销售误导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我局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高管人员责任的同时,一并开展对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请各公司于2012310日前将本公司销售误导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报告我局。

  下一步,我局将密切关注各公司销售误导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查实的销售误导行为,将以处罚责任人、追究上级领导责任、责令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为主要手段,对违规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张冬冬 63389915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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