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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和远离非法集资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5-8 发布人:管理中心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用哪些手段,表现形式如何?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手段隐蔽。常用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假冒保险公司名义、伪造保险单据或使用作废单证吸收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声誉对外借款或虚构项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利用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场所迷惑消费者推销违规理财产品等。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并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
  现阶段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在增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是它的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要达到16%。
  二是地域相对集中。虽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它的案件总量占全国77%,占比是非常高的。
  三是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一些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少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有的非法集资大案,一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十几个省份。
  五是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所以发现难一些,它的欺骗性也比较强。
  六是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人对集资资金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非法集资涉及到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虚假广告罪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
  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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