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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进法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9-28 发布人:管理中心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在受理原告仇某诉被告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但无法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进行担保。原告在得知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推出一款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仅需缴纳1316元保费即可获得平安财险公司提供的责任保险担保,费用低且快捷,便购买了该款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遂向法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在接到原告保全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担保函后,经审查认为,允许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通过出售保险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可以拓宽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渠道,不仅有利于保全错误情况下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效降低保全风险,同时又能帮助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解决担保难题,遂依法裁定并及时保全了被告沈某价值45万元的财产。

又据《证券日报》(2015年9月17日B2版)报道,近日,太平洋保险也推出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已相继在福建、四川、青岛、贵州等地陆续出单,并于近期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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