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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市保协 发布日期:2023-5-9 发布人:市保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Puyang,缩写为P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濮阳市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协会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本会预算。党组织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濮阳监管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濮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濮阳市。

第二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七条 本会根据《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本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是业务主管部门机关党总支。

第八条 本会坚持落实党的建设五项基本要求,即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党支部基本职责。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本会严格按照党支部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三)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符合本会宗旨的事项。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内行业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外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且在濮阳市境内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濮阳市境内或在濮阳市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法人机构(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可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以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对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设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1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如在本会有任职的,继任单位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除保险机构外的其他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本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

(五)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本会副会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理事会选举副会长,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监事。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二)支持本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十九 监事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为5人。

第四十 本会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2名。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专职副会长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局核准登记;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局核准登记。

第四十 本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为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专职副会长工作。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备案。

第四十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在本领域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具有管理经验;

(五)热爱本会工作;

(六)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十)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四十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 本会实行专职副会长负责制。专职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七 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五)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六)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八 本会设协会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专职监事列席。协会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八、九、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四十九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专职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十七 本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和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制定薪酬管理制度,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八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五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 本章程经2023年3月20日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第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章程由濮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十七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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